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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任何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議會須就該財政年度向局長呈交 —— (a) 一份議會在該財政年度內的活動的報告,報告須包括一項就議會職能範圍內的事宜在該年度的發展而作的綜覽; (b) 第25(2)條提述的帳目表的文本;及 (c) 第26(2)(b)條提述的核數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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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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