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建造工程的總價值不超逾附表5第1部指明的款額,則不得對該建造工程徵收徵款。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如任何建造工程的總價值不超逾附表5第1部指明的款額,則不得對該建造工程徵收徵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