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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本條適用於第(1)款所描述的建造工程,而不論該建造工程是為個人、公共機構、團體或機關(不論是公營或私營)或任何其他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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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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