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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於某月份就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向承建商付款或作出惠及承建商的付款,該承建商須在該月份的最後一天後的14天內向議會給予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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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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