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本條的規定給予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6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本條的規定給予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