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竣工通知須在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視屬何情況而定)完竣後的14天內給予,但議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給予通知的限期。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竣工通知須在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視屬何情況而定)完竣後的14天內給予,但議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給予通知的限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