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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根據本條作出的評估是就任何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或就任何建造工程而作出的,而該階段或該部分或該建造工程構成任何其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則 —— (a) 該評估屬臨時評估;而 (b) 在該等其他建造工程完竣時,須作出最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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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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