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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42及44條的規定下,在任何建造工程或任何建造工程的任何階段或任何部分完竣後,議會可評估須就該建造工程或該建造工程的該階段或該部分繳付的徵款的款額,即使並無付款通知亦無竣工通知給予議會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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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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