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議會覺得它就徵款作出的任何評估少於恰當的款額,則在符合第42及44條的規定下,議會可再就徵款作出評估。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如議會覺得它就徵款作出的任何評估少於恰當的款額,則在符合第42及44條的規定下,議會可再就徵款作出評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