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承建商沒有根據第35或36條給予通知,亦沒有在議會容許的限期內就沒有給予通知而給予合理辯解,則除第43及45條另有規定外,議會可向他徵收附加費。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如承建商沒有根據第35或36條給予通知,亦沒有在議會容許的限期內就沒有給予通知而給予合理辯解,則除第43及45條另有規定外,議會可向他徵收附加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