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本條而言,議會在某個別個案中確定可預期在公開市場中就進行有關建造工程而得到的合理代價時,可考慮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 —— (a) 該建造工程所用物料的成本或價值; (b) 該建造工程所涉及的時間、工作及勞動力的成本或價值; (c) 該建造工程中所用的設備; (d) 就該建造工程招致而議會認為合理的總體經營成本; (e) 可預期在公開市場中就進行該建造工程而得到的合理利潤; (f) 議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因素。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就本條而言,議會在某個別個案中確定可預期在公開市場中就進行有關建造工程而得到的合理代價時,可考慮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 —— (a) 該建造工程所用物料的成本或價值; (b) 該建造工程所涉及的時間、工作及勞動力的成本或價值; (c) 該建造工程中所用的設備; (d) 就該建造工程招致而議會認為合理的總體經營成本; (e) 可預期在公開市場中就進行該建造工程而得到的合理利潤; (f) 議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因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