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作出所有對執行第(1)款所述的職能屬必需、附帶或有助的事。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作出所有對執行第(1)款所述的職能屬必需、附帶或有助的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