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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反對通知必須在承建商收到評估通知或附加費通知(視屬何情況而定)後的21天內向議會送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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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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