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反對通知須述明反對理由,並須附有反對者所據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他文件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