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反對通知須述明反對理由,並須附有反對者所據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他文件證據。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反對通知須述明反對理由,並須附有反對者所據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他文件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