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議會須在收到反對通知後的28天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如上述並非切實可行,則須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