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議會須在收到反對通知後的28天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如上述並非切實可行,則須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議會須在收到反對通知後的28天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如上述並非切實可行,則須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將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