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反對者如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感到受屈,可針對該決定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反對者如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感到受屈,可針對該決定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