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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區域法院如取消或減低某項徵款或附加費,則可命令退還所取消或減低的款額,及任何已繳付的罰款或另加罰款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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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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