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議會或獲議會授權的人員為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提出的要求下,有關建造工程所涉的聘用人、承建商或獲授權人須出示或安排出示他管有的關乎該聘用人、承建商或獲授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涉的建造工程的任何文件或紀錄,包括關乎已就或須就該建造工程或與該建造工程相關的任何工作繳付的任何款額的文件或紀錄,以供議會或該人員查閱。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條
在議會或獲議會授權的人員為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提出的要求下,有關建造工程所涉的聘用人、承建商或獲授權人須出示或安排出示他管有的關乎該聘用人、承建商或獲授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涉的建造工程的任何文件或紀錄,包括關乎已就或須就該建造工程或與該建造工程相關的任何工作繳付的任何款額的文件或紀錄,以供議會或該人員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