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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以法團印章妥為簽立的,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亦須視為妥為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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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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