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 —— (a) 意圖欺騙而為本條例的目的出示、提供或送交在要項上屬虛假的文件或紀錄,或為本條例的目的以其他方式利用該等文件或紀錄;或 (b) 在為本條例的目的提供資料時,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即屬犯罪。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任何人 —— (a) 意圖欺騙而為本條例的目的出示、提供或送交在要項上屬虛假的文件或紀錄,或為本條例的目的以其他方式利用該等文件或紀錄;或 (b) 在為本條例的目的提供資料時,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