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議會可就任何根據第72條轉歸議會的據法權產提起訴訟、進行追討或作強制執行,而無須將該項轉歸通知受該據法權產約束的人。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議會可就任何根據第72條轉歸議會的據法權產提起訴訟、進行追討或作強制執行,而無須將該項轉歸通知受該據法權產約束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