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訓練局屬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而該法律程序在緊接指定日期前仍屬待決,則自該日起,議會須取代訓練局作為該等法律程序的一方。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如訓練局屬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而該法律程序在緊接指定日期前仍屬待決,則自該日起,議會須取代訓練局作為該等法律程序的一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