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訓練局屬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而該法律程序在緊接指定日期前仍屬待決,則自該日起,議會須取代訓練局作為該等法律程序的一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廢除、轉歸、過渡及保留條文,及相應或相關修訂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