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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在緊接指定日期前根據有效的僱傭合約受僱為訓練局的僱員,而若非訓練局解散則根據該合約在該日期仍會是訓練局的僱員,則自該日期起,該人即成為議會的僱員,而其僱用條款及條件,與在緊接該日期前適用於他受訓練局僱用的條款及條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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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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