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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會議的舉行

第2條

(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議會會議須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 如有由不少於半數的議會成員簽署的書面通知要求舉行會議,則議會須舉行會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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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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