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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會議通知

第3條

除主席另有決定外,會議通知須在會議舉行的日期前最少14天送達每一位成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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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