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通知
第3條
除主席另有決定外,會議通知須在會議舉行的日期前最少14天送達每一位成員。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會議通知
除主席另有決定外,會議通知須在會議舉行的日期前最少14天送達每一位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