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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法定人數

第4條

(1) 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其半數成員。 (2) 如根據第6條有成員就某事宜被取消參與作出決定或商議的資格,則在計算決定或商議該事宜的法定人數時,不得將該成員計算在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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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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