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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議會的程序

第5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議會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2) 如主席因任何原因不能夠主持某次議會會議,則出席該會議的成員須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3) 所有待決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並有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成員除本身原有的一票外,另可投決定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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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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