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所有待決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並有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成員除本身原有的一票外,另可投決定票。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所有待決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並有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成員除本身原有的一票外,另可投決定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