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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6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6條

成員的利害關係的披露

第6條

如任何成員在議會會議考慮的任何事宜中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害關係,則 —— (a) 該成員須於會議開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議會披露其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 (b) 如會議要求該成員在議會考慮該事宜時避席,該成員須按要求避席;及 (c) 在任何情況下,該成員均不得就該事宜投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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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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