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使公眾人士能確定成員作出的披露的詳情,議會須將紀錄冊供公眾於任何合理時間查閱。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為使公眾人士能確定成員作出的披露的詳情,議會須將紀錄冊供公眾於任何合理時間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