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會議作出的決議
第11條
(1) 除第2(2)條及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可由議會在會議中以決議處理的事務,均可在無須召開會議的情況下以書面決議有效地處理,但先決條件是 —— (a) 該決議須由過半數合資格成員簽署及同意;及 (b) 該決議須在指明期間內獲如此簽署及同意的。 (2) 如某決議是以超過一份文件的形式作出,而每份該等文件均採用相近的格式,且該等文件合共載有過半數合資格成員的簽署及獲過半數合資格成員的同意,則第(1)(a)款的規定須視為已獲符合。 (3) 任何載有某合資格成員的簽署的無線電報、電報、圖文傳真或以電子方式傳送的文件,均須視為已由該成員簽署。 (4) 某決議如以超過一份文件的形式作出,則須視為在於指明期間內最後一名簽署及同意該決議的成員簽署該決議的日期作出。 (5) 任何成員均可在指明期間內向主席給予書面通知,要求在議會會議上處理有關決議所關乎的事務。 (6) 凡有根據第(5)款給予的通知,則以下條文適用 —— (a) 有關決議所關乎的事務不得以第(1)款描述的方式處理; (b) 第(1)款所指的決議不得作出或視為已作出。 (7) 為施行本條 —— 同意 (endorse)就某決議而言,包括同意在無須召開議會會議的情況下以決議處理有關事務; 合資格成員 (eligible member)指任何在作出有關決議的日期有權就有關事務出席議會會議並在議會會議上就有關事務投票的成員;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就第(1)款提述的任何事務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 —— (a) 該期間是由主席決定並在為處理該事務的目的而傳閱的文件中指明的;及 (b) 在該期間內,成員可向議會表明他是否同意有關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