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載有某合資格成員的簽署的無線電報、電報、圖文傳真或以電子方式傳送的文件,均須視為已由該成員簽署。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任何載有某合資格成員的簽署的無線電報、電報、圖文傳真或以電子方式傳送的文件,均須視為已由該成員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