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某決議如以超過一份文件的形式作出,則須視為在於指明期間內最後一名簽署及同意該決議的成員簽署該決議的日期作出。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某決議如以超過一份文件的形式作出,則須視為在於指明期間內最後一名簽署及同意該決議的成員簽署該決議的日期作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