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成員均可在指明期間內向主席給予書面通知,要求在議會會議上處理有關決議所關乎的事務。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任何成員均可在指明期間內向主席給予書面通知,要求在議會會議上處理有關決議所關乎的事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