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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成員均可在指明期間內向主席給予書面通知,要求在議會會議上處理有關決議所關乎的事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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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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