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該等成員中 —— (a) 4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與建造業相關的專業人士或顧問的人士; (b) 3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建造業承建商的人士; (c) 一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與建造業相關的訓練機構或大專院校的人士; (d) 3名須屬議會認為來自代表受僱於建造業的工人且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人士; (e) 一名須屬議會認為適合擔任訓練委員會成員的其他人士;及 (f) 2名須屬公職人員。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2條
在該等成員中 —— (a) 4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與建造業相關的專業人士或顧問的人士; (b) 3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建造業承建商的人士; (c) 一名須屬議會認為代表與建造業相關的訓練機構或大專院校的人士; (d) 3名須屬議會認為來自代表受僱於建造業的工人且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人士; (e) 一名須屬議會認為適合擔任訓練委員會成員的其他人士;及 (f) 2名須屬公職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