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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並非公職人員的訓練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第3條

(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並非公職人員的訓練委員會成員 —— (a) 在議會決定的期間擔任該職位;及 (b) 在任期屆滿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並非公職人員的訓練委員會成員不可連續擔任訓練委員會成員超過6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訓練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及程序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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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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