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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並非公職人員的訓練委員會成員的辭職

第4條

(1) 並非公職人員的訓練委員會成員可在任何時間藉向議會給予書面通知而辭職。 (2) 辭職在有關辭職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議會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訓練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及程序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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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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