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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1條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11條

轉授訓練委員會的職能及委出小組委員會

第11條

(1) 訓練委員會可按它認為適當而委出小組委員會。 (2) 訓練委員會可藉書面方式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根據第(1)款委出的小組委員會。 (3) 訓練委員會不可根據第(2)款轉授以下任何權力 —— (a) 根據第(1)款委出小組委員會的權力; (b) 根據第(2)款作出轉授的權力; (c) 核准須呈交議會的訓練委員會擬進行的活動的計劃、其收支預算或其他結算表或報告的權力; (d) 授權擬備其帳目或其他財務紀錄的權力。 (4) 轉授可受訓練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規限。 (5) 轉授的作出,並不妨礙訓練委員會同時執行已轉授的職能。 (6) 訓練委員會可修訂或撤銷任何轉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訓練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及程序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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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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