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訓練委員會不可根據第(2)款轉授以下任何權力 —— (a) 根據第(1)款委出小組委員會的權力; (b) 根據第(2)款作出轉授的權力; (c) 核准須呈交議會的訓練委員會擬進行的活動的計劃、其收支預算或其他結算表或報告的權力; (d) 授權擬備其帳目或其他財務紀錄的權力。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訓練委員會不可根據第(2)款轉授以下任何權力 —— (a) 根據第(1)款委出小組委員會的權力; (b) 根據第(2)款作出轉授的權力; (c) 核准須呈交議會的訓練委員會擬進行的活動的計劃、其收支預算或其他結算表或報告的權力; (d) 授權擬備其帳目或其他財務紀錄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