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訓練委員會須於議會決定的日期前,向議會呈交一份訓練委員會在有關的財政年度內的活動的報告及第(2)款提述的帳目表的文本。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4條
訓練委員會須於議會決定的日期前,向議會呈交一份訓練委員會在有關的財政年度內的活動的報告及第(2)款提述的帳目表的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