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6條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對截取的訂明授權亦同時 —— (a) 授權裝設、使用及維修任何須予使用以截取根據該訂明授權而授權截取的通訊的器材; (b) 授權進入(在有需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進入)任何處所,以進行根據該訂明授權而授權進行或規定進行的任何行為; (c) 授權截取因截取根據該訂明授權而授權截取的通訊,而必然產生的連帶截取的任何通訊;及 (d) (凡第(1)(a)(ii)或(b)(ii)款適用)授權為執行該訂明授權而向任何人提供將會用以識別以下通訊的地址、號碼、儀器或其他因素(或該等因素的組合)的詳情 —— (i) (在第(1)(a)(ii)款所指的情況下)向或由該訂明授權所指明的人發出的通訊;或 (ii) (在第(1)(b)(ii)款所指的情況下)向該訂明授權所指明的人正使用或按理可被預期會使用的任何電訊服務發出或從該電訊服務發出的通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分部 — 關於訂明授權的一般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