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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章號
Cap. 58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55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規管由公職人員或由他人代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以及規管公職人員使用或他人代公職人員使用監察器材,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活動的人,不得就該活動而視為屬第(1)款中的定義段所指的有權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但本款並不影響該人就他在公眾地方所說的說話或所寫或所讀的字句而享有的任何該等權利。

(3) 就本條例而言,凡任何秘密監察屬第(1)款中的定義所指的第2類監察,而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任何資料相當可能藉進行該監察而取得,則該監察即視為第1類監察。

(4) 部門的人員可在猶如任何第2類監察是第1類監察的情況下,申請就該第2類監察發出訂明授權或將訂明授權續期;而本條例中關乎該申請及該訂明授權的條文適用於該第2類監察,猶如該第2類監察是第1類監察一樣。

(5) 就本條例而言 —— (a) 如藉郵政服務傳送的通訊根據《郵政署條例》()視為是在郵遞傳送過程中,該通訊即視為是在傳送過程中;及

(b) 如藉電訊系統傳送的通訊,已被該通訊的傳送對象接收,或被該傳送對象所管控或可取用的資訊系統或設施接收,則不論他有否實際閱讀或聽見該通訊的內容,該通訊不得視為是在傳送過程中。

(6) 就本條例而言,藉電訊系統傳送的任何通訊的內容,包括聯同該通訊一併產生的任何數據。

(7) 就本條例而言,除非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不論是為達到某政治或社會目的或並非為該等目的)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8) 就本條例而言 —— (a) 如某申請是藉親身口述方式或藉電話、視像會議或可藉以聽見話音的其他電子方式提出的(不論該申請是否有部分是以書面提出的),則該申請視為是以口頭方式提出的;

(b) 如某資料是藉親身口述方式或藉電話、視像會議或可藉以聽見話音的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的(不論該資料是否有部分是以書面提供的),則該資料視為是以口頭方式提供的;及

(c) 如某決定(包括發出訂明授權或將訂明授權續期,以及說明任何理由)是藉親身口述方式或藉電話、視像會議或可藉以聽見話音的其他電子方式下達的(不論該決定是否有部分是以書面下達的),則該決定視為是以口頭方式下達的。

第1條
第a條

指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界定的公眾地方的任何處所;但

第b條

不包括屬擬供公眾人士用作洗手間、沐浴地方或更衣地方的任何該等處所;

第a條
第i條

該等內容的任何文本、複本、副本、拷貝、摘錄或撮錄;

第ii條

提述該截取,並且是直接或間接顯示屬該通訊的傳送人或傳送對象的人的身分的紀錄的任何紀錄;或

第b條
第i條

該等材料的任何文本、複本、副本、拷貝、摘錄或撮錄;

第ii條

以該等材料製備的任何謄本或紀錄;

第a條

在本條例任何條文下的規定;

第b條

在實務守則下的規定;或

第c條

在任何有關訂明授權或器材取出手令下的規定;

第a條

就向或已向小組法官提出的尋求發出法官授權或將法官授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該法官;

第b條

就向或已向授權人員提出的尋求發出行政授權或將行政授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該人員;或

第c條

就向或已向部門的首長提出的尋求發出緊急授權的申請而言,指該首長;

第a條

將會根據該分部發出或續期的行政授權;及

第b條

根據被局部撤銷的行政授權;

第a條

將會根據該分部發出或續期的法官授權;及

第b條

根據被局部撤銷的法官授權;

第a條

指《釋義及通則條例》()所界定的法院;及

第b條

包括裁判官及審裁處;

第a條
第i條

該等監察是在屬其目標人物的任何人有權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進行的;

第ii條

該等監察的進行方式,是旨在確保該人不察覺該等監察正在或可能正在進行;及

第iii條

該等監察相當可能導致取得關於該人的任何隱私資料;但

第b條
第i條

對沒有預見的事件或情況作出的當場反應;及

第ii條

構成本條例所指的截取的該等監察;

第a條

指用以作視像記錄或觀察任何活動的任何器材;但

第b條

不包括眼鏡、隱形眼鏡或視力受損的人用以克服該損害的相類器材;

第a條
第i條

屬在該其他人的意向或應有的合理預期中是會聽見該說話或看見該活動的人;或

第ii條

是在第(i)節所描述的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下監聽、監測或記錄該說話或活動的人;或

第b條
第i條

未經准許而進入任何處所;或

第ii條

未經准許而干擾任何運輸工具或物體的內部,或未經准許而對該器材進行電子干擾;

第a條

任何土地或建築物;

第b條

任何運輸工具;

第c條

任何構築物(不論是否屬可移動的或是否屬離岸的構築物);及

第d條

(a)、(b)或(c)段所描述的任何處所的任何部分;

第a條

任何藉郵政服務傳送的通訊;或

第b條

任何藉電訊系統傳送的通訊;

第a條

就截取(包括尋求發出對截取的訂明授權的申請;尋求將對截取的訂明授權續期的申請;對截取的訂明授權及關乎截取的任何其他事宜)而言,指所指明的部門;

第b條

就秘密監察(包括尋求發出對秘密監察的訂明授權的申請;尋求將對秘密監察的訂明授權續期的申請;對秘密監察的訂明授權及關乎秘密監察的任何其他事宜)而言,指所指明的部門;或

第c條

就本條例訂定的任何其他事宜而言,指所指明的部門;

第a條

就某項通訊而言,指就該項通訊而進行任何截取作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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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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