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專員可藉書面將第(2)款指明的專員的權力,轉授予於專員的辦事處工作並向專員負責的人員。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1條
專員可藉書面將第(2)款指明的專員的權力,轉授予於專員的辦事處工作並向專員負責的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