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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1條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根據第56(1)或(2)條進行或曾根據第56(1)或(2)條進行任何定期檢討的人員認為有終止某訂明授權或其某部分的理由存在,他須在得出該意見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終止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或其有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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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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