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在根據本條例發出訂明授權或將訂明授權續期之後,有關部門在當其時負責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的人員知悉該截取或秘密監察的目標人物已被逮捕,該人員須在他得悉該項逮捕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向發出該訂明授權或將該訂明授權續期的有關當局,提供一份報告,評估該項逮捕對會藉繼續進行該截取或秘密監察而取得任何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的影響。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1條
凡在根據本條例發出訂明授權或將訂明授權續期之後,有關部門在當其時負責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的人員知悉該截取或秘密監察的目標人物已被逮捕,該人員須在他得悉該項逮捕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向發出該訂明授權或將該訂明授權續期的有關當局,提供一份報告,評估該項逮捕對會藉繼續進行該截取或秘密監察而取得任何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的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