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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3條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第3條

第3條

保安局局長可不時修改整套實務守則或其任何部分,修改方式須與他根據本條發出該守則的權力相符,而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不論是或並非是在本條例中提述)實務守則,須解釋為提述經如此修改的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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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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