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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籍條例 第1條

居籍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父母 (parent)就任何未成年人而言,指 —— (a) 該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不論生父與生母是否有婚姻關係); (b) 該未成年人的領養父母;或 (c) 該未成年人的繼父或繼母; 未成年人 (child)指任何未滿18歲的個人(不論該名個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否屬已婚,亦不論該名個人是否為人父母),而成年人 (adult)須據此解釋; 法院 (court)包括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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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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