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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籍條例 第3條

居籍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在特殊情況下經證明嚴格遵守第(1)款會導致不公正,則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成年人即使不合法地身處香港,仍可取得香港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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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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