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根據第(1)款斷定居籍的目的,本條例(第13條除外)替代以下的規則及條文而適用 —— (a) 斷定個人居籍的普通法規則,但替代範圍以上述規則抵觸本條例(第13條除外)的範圍為限;及 (b) 被本條例廢除的《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C(2)條。
居籍條例 第2條
為根據第(1)款斷定居籍的目的,本條例(第13條除外)替代以下的規則及條文而適用 —— (a) 斷定個人居籍的普通法規則,但替代範圍以上述規則抵觸本條例(第13條除外)的範圍為限;及 (b) 被本條例廢除的《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C(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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