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處長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從註冊紀錄冊除名 —— (a) 已去世; (b) 本身以書面要求除名;或 (c) 根據第29(2)(b)條被取消註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處長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從註冊紀錄冊除名 —— (a) 已去世; (b) 本身以書面要求除名;或 (c) 根據第29(2)(b)條被取消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