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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4條

第4條

處長須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從註冊紀錄冊除名 —— (a) 已去世; (b) 本身以書面要求除名;或 (c) 根據第29(2)(b)條被取消註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或計劃營辦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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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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